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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职责范围
在学校没有设置监察机构的情况下承担的监察职责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行政廉洁、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学院及附属单位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院行政任命的企业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其违法违纪行为。
三、监督检查学院行政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六、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七、协助学院领导及有关处、室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八、协助领导及有关处、室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忠于职守的教育,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于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九、完成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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